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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设施建设类(城市道路、城市桥梁)审批-审批信息
信息来源: ******[查看]
|地区:江苏
|类型:审批立项
基本信息
信息类型:审批立项
区域:江苏
源发布时间:2025-07-17
项目名称:******[查看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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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实施主体

******建设局

2、办理依据
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,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)第三十条: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。第三十一条: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,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方可按照规定占用。第三十三条: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,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按照规定挖掘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******人民政府批准。 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,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)第二十九条: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的,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方可建设。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,20******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。 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29号)第二条第(二)项:将‘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’、‘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审批’、‘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’3项合并为‘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’1项”。

3、受理条件

符合管线建设年度计划。 符合“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、大修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”等道路管理规定。

4、申报材料清单

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;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;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;市政设施建设类(城市道路、城市桥梁)申请表

5、收费情况

收费项目名称

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

是否允许减免

收费依据

1.城市道路管理条例; 2.《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(2016版)》(苏建城〔2016〕682号〕

收费标准

具体收费标准见苏建城〔2016〕682号

允许减免依据


备注

暂无

6、受理机构联系方式

******服务中心(长江路150号)二楼东工程建设综合窗口085-091号

7、监督举报方式

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:0514-******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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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照:2025-07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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